担保期限过期 法院判决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25-05-02 21:25:25
浔阳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2014年被告张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由被告张某出具了借据,借条上写明还款日为2015年1月31日,并约定如借款未按时归还,借款人自愿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借款人找到姚某提供担保,在借条上写明:担保人愿为本借款的如期还款担保,如借款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借款,担保人必须偿还本借款,并由被告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姚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此后原告通过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张某提供了借款200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及滞纳金,故原告起诉到该院。
该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的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定,该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未能按期还款的逾期利息。对双方借据约定的滞纳金因其超过了年利率24%,违反了国家关于借款利率的限制规定,但原告诉请主张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因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如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清借款,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应认定被告姚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原告与被告姚某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应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在此保证期间一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被告姚某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来源:浔阳区人民法院
该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的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定,该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未能按期还款的逾期利息。对双方借据约定的滞纳金因其超过了年利率24%,违反了国家关于借款利率的限制规定,但原告诉请主张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因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如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清借款,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应认定被告姚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原告与被告姚某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应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在此保证期间一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被告姚某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来源:浔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