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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指引》(全文内容)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19-07-18 19:03:18


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退出网贷业务,指导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涉及的存量标的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网贷业务情况,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简称:“《良性退出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行业自律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网贷机构存量标的资产清查是指网贷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良性退出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进行资产清查,以真实反映网贷业务情况。
网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清查:
(一)主动申请退出的网贷机构;
(二)被引导退出的网贷机构;
(三)被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
不在上述退出范围内的网贷机构平台及被公安机关立案的网贷机构不适用于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核实,是指网贷机构根据《良性退出指引》有关规定,以及资产清查核实相关政策法规等,对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清查核实主要依托平台信息系统开展,通过检查平台信息流、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流水、银行资金流水对网贷存量业务进行清查,并向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函证。
第五条 网贷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向区金融管理部门报备资产清查结果;
(三)负责借款抵质押物相关资产管理,并登记造册;
(四)金融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第六条 网贷机构应当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网贷机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考虑有互联网企业或金融企业审计经验的事务所对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核。
第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网贷机构基本情况清查、网贷业务出借人情况清查、借款人情况清查、借款抵质押物情况清查、并对网贷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解。
(一)网贷机构基本情况清查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人员状况、客户资金存管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或将核心业务外包的,则还应当了解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
客户资金存管情况指网贷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或未签订存管协议或已签订存管协议但业务未上线或未全部上线运行等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清查是指对网贷存量业务借款人项目数、人数、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待还本金、待还利息、逾期坏账、关联方情况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清查工作方法:
1.填写“基准日未结清借款人清单”,并与平台信息流核对是否相符,通过检查银行资金流水、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流水凭据等清查待收本息情况,并向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函证。网贷机构可以聘请网络科技公司对借款人信息数据提供梳理分析服务。
2.“未结清借款人清单”与“未结清出借人清单”核对,检查借款人和出借人及产品项目匹配情况。
3.分析借款账龄情况,对金额重大的借款,以及关联方单位借款,应查明原因,由网贷机构进行专项说明。
4.分析逾期借款的可回收性,检查是否存在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以及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对逾期借款预计坏账。逾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
根据清查出的各项逾期借款预计坏账,预计坏账方法包括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预计坏账、有客观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单独预计坏账。
(1)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预计坏账
①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预计坏账方法分为: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其他方法。由网贷机构清退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逾期坏账比例,经监委会同意后确定。
②网贷机构关联方借款不预计坏账
对已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预计坏账的借款,网贷机构清退组仍应尽职尽责采取各种合法合理措施向借款人催收,包括短信、电话提醒、律师函、上门沟通协商、提起诉讼、资产保全以及仲裁、法院调解等,收回的借款应做恢复债权处理。
(2)单独预计坏账
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减值,如债务人出现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单独预计坏账。
单独预计坏账的,应当逐项清查,分析原因,取得合法证据后,预计坏账金额。其中:
①因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借款,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证据资料进行坏账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坏账。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抵质押担保财产不足清偿的借款,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证据资料后认定为坏账。
③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借款,由网贷机构做出专项说明,并经清退组审核情况属实,经监委会同意后可以认定为坏账。
④涉诉的借款,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出借人败诉的,或者出借人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坏账。
(三)出借人情况清查是指对网贷平台存量业务出借人项目数、人数、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待收本金、待收利息、逾期坏账、关联方情况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清查工作方法:
1.填写“基准日未结清出借人清单” 并与平台信息流核对是否相符,通过检查出借人银行资金流水、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流水凭据等清查出借人本息情况,并向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函证。
网贷机构可以聘请网络科技公司对出借人信息数据提供梳理分析服务。
2.分析出借人构成情况,逾期账龄情况,对金额重大的逾期借款,以及关联方单位,应查明原因,由网贷机构进行专项说明。
3.接受出借人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检查债权申报明细与“基准日未结清出借人清单”是否相符。出借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网贷机构故意销毁数据或篡改数据的除外),则以网贷机构系统待收数据为准。
4.特殊群体关怀计划按照“良性退出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四)借款抵质押物清查是指对网贷业务存量借款抵质押物清查核实,包括资产清点、核实资产权属证据等。
借款抵质押物是指借款人在办理借款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可用于清偿借款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不能按期归还本息时,权利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担保物获得清偿。借款抵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房产、股权、票据等。
清查工作方法:
1.填写“基准日借款抵质押物清单”,与“抵质押物台账”核对是否相符。
2.对借款抵质押物进行清点。
3.检查抵质押物权属证书是否与抵质押担保业务合同表述一致等。
网贷机构可以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借款抵质押物提供估值服务。
(五)对网贷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解是指了解截止网贷机构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重点了解是否存在网贷业务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自有银行账户或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划转资金情况。
清查工作方法,重点关注领域:
1.通过检查网贷机构开户信息清单,检查网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核实是否存在账外银行存款情况。
2.通过检查网贷机构银行收支流水凭据,了解是否存在网贷业务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银行账户划转资金情况。
3.通过检查网贷机构各项往来明细账,了解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中心之间资金划转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
4.检查网贷机构注册资本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或存在转移股本金情况。
5.了解网贷机构存货情况,检查存货明细表,与财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关注存货的状态,是否存在毁损待报废情况,检查是否账实相符。
6.了解网贷机构固定(无形)资产情况,固定资产包括屋产、车辆、办公设备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检查固定资产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和无形资产等权属证明文件,检查固定(无形)资产明细表,与财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关注固定(无形)资产的状态,是否存在毁损待报废情况,检查是否账实相符。
7.了解网贷机构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其他投资等。检查对外投资明细表,与财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检查对外投资合同、协议、验资报告等文件,通过网上工商信息核对股权信息、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确定其所有权属等。
第九条 网贷业务资产清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查报告
1.自查报告正文:主要反映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资产清产工作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了解网贷机构资产和负债情况。
2.清查报表:网贷业务清查报表包括平台运营总体情况表、未结清借款人清单、未结清出借人清单、借款抵质押物清单、出借人债权申报明细表等。
(二)证明材料
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出借人和借款人相关证据资料,包括借款业务合同和平台信息流、第三方支付机构流水和银行资金流水、借款抵质押物权属证据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QQ群、APP、客服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和渠道向全体出借人通知及出借人债权申报明细表等。
(三)专项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网贷机构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清查结果执行商定程序出具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三章 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核实程序和权限
第十条  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核实程序
(一)网贷机构资产清查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情况,主要包括未结清借款人及预计坏账情况、未结清出借人情况等,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由清退组提出处理意见,经监委会同意后报出借人大会审批通过。网贷机构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经出借人大会审批后的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清查结果报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网贷机构进行网贷业务资产清查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清查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完整,不重不漏,切实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网贷机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核实,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所提供的网贷业务存量标的资产清查材料,对资产清查结果执行商定程序出具专项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资产清查专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网贷机构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十三条 网贷机构对在资产清查中形成的证据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网贷机构在资产清查核实中不得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网贷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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