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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签名签错字就能不付款?深圳欠款律师这样说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26-09-09 16:44:02

       在工程款纠纷中,结算单是确定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如果对方在结算单上故意签错名字,结算单还有法律效力吗?近日,某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真的假不了”,故意签错名字不影响结算单的效力,被告照样被判支付工程款73663元。深圳工程款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防腐木工程完工,结算签字却起波澜
  2018年9月25日,原告武汉某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谢某(合同甲方)签订了《防腐木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某某工程进行樟子松防腐木护栏施工作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
  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并共同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然而,被告谢某在签字时动了“小心思”——故意将自己的名字签错为其他同音字,意图以此为由否认结算单的真实性,达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
 
  诉讼历程: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后终获支持
  本案的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一审:法院以原告武汉某公司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审:原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二审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原告撤回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双方重新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新的结算单。法院根据双方意愿制作了调解协议,但被告谢某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
  庭审中:被告谢某承认自己故意将结算单的名字签错成同音字,目的就是不认可该结算单,并当庭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然而,其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鉴定申请材料,视为放弃鉴定权利。

深圳工程款律师解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算单效力案例
 
  法院判决:故意签错名字不影响结算单效力,被告须支付73663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武汉某公司与被告谢某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防腐木工程合同》,原告已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双方已进行工程款结算,并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虽然谢某故意将名字签错,但结算单所记载的工程量、工程款金额等内容客观真实,不影响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3663元。
 
  法官说法:耍小心机赖账,在法律面前枉费心机
  本案被告谢某自以为聪明,企图通过故意签错名字的方式否认结算单的真实性,从而逃避付款义务。但“真的假不了”——无论是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还是故意签错名字的赖账行为,在法律面前、在审判桌上,都经不起推敲。
 
  深圳追债律师提醒:
  结算单是工程款催收的核心证据,只要内容真实、能够反映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签名存在瑕疵不影响其证明力。恶意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法院在审理中注重的是事实本身,而非形式上的“完美”。放弃鉴定视为认可,一方申请鉴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将被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
 
  
  深圳收债律师建议:工程款催收的关键证据链构建
  本案对工程款催收实践具有重要启示。深圳工程款律师建议债权人在工程款催收中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合同是基础: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价款、付款节点和违约责任。
  2、结算单务必规范签署:要求对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核对签名与身份证件是否一致,避免“签错字”的纠纷。
  3、保留完整的施工过程资料:包括进场记录、施工日志、验收报告、往来函件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4、遇赖账积极维权:不要因诉讼周期长而放弃,法律会保护守信者、惩戒失信者。
 
特别提醒: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若您在深圳及周边地区面临货款、借款、工程款或其他欠款纠纷,欢迎咨询专业深圳讨债律师团队,获取一对一个案分析及催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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