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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追债律师谈民间借贷中能否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23-07-17 15:12:38


借款前期利息能否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2年初,邓某因生产周转需要资金向林某借款5万元,次年初,邓某再次向林某借款85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借款后,邓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底,经两人协商,结算前期借款本息之和,邓某重新向林某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后邓某仍未偿还借款,林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偿还本金1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庭审后认为,林某、邓某结算前期借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由邓某重新出具10万元欠条,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未超出年利率24%的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邓某重新出具欠条所载明金额10万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深圳追债律师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由此可知,借款前期利息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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